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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债务纠纷

论网络平台的数据报送义务

在大数据时代,网络平台能否准确及时报送数据,直接影响公共利益的保护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诸多法律法规,开始规定网络平台的数据报送义务。“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已经成为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途径。网络平台报送数据,成为了大数据时代政府获取数据越来越重要的一种方式。然而,除了契合公共利益,网络平台的数据报送还涉及企业与个人等多元数据主体的利益。对于网络平台而言,相关数据可能属于企业数字资产,因此,不适当的数据报送义务不仅可能增加数字经济企业的运营成本,还可能导...

什么是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程序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程序:1、当事人向卫生局提出申请,卫生局委托鉴定;2、当事人和医院共同委托进行鉴定;3、如果案件到法院阶段,法院可以委托进行。...

划重点!《民法典》中的安全与应急——高度危险责任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高度危险”的判断

由于《侵权责任法》对高度危险的规定是开放式的,而在具体适用时缺乏准确、全面、合理的判断标准,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对高度危险的判断应当从外部确定其界限,在内部确定其考量因素。从外部界限来看,高度危险在社会价值层面区别于不被允许的危险,在逻辑分类层面区别于一般危险。在内部考量因素方面,应当结合不可控制性、非通常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或者致害概率的高度性以及物品的性状、活动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高度危险的判断不可僵化,应当根据社会的发展通过对判断标准的调整保持动态化。...

物件脱落、坠落致害,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实践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论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

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版及《欧洲侵权法原则》援引的“非通常做法”要件,功能在于节制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主要从活动风险和利益分布的角度来理解。《侵权责任法》第69条固应辅以说明性法条,但不必然添加此额外要件,更不必然使用中国法制陌生的术语。在高度危险责任成立因果关系的判断上,不适用相当性标准,而适用典型性标准。就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人,应限于为营业目的而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之人。...

风险社会、风险分配与侵权责任法的变革

风险催生了侵权法的变革。风险社会的形成成为风险分配的社会诱因,当社会开始关注一系列诸如风险之类的“坏的”存在时,风险规避和风险分配就成为应对风险最重要的两种安排。以风险行为为核心进行分配是风险分配的基本逻辑。侵权责任是社会风险分配的最佳模式,首先预设一种“风险行为—侵权责任”的风险分配机制,然后通过设置安全标准来阻断“风险行为—侵权责任”,让风险行为进入可流通领域...

浅议《侵权责任法》与人权保障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早在2002年,这部法律就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初审,历时7年,经历4次审议,是世界范围内第一次直接以侵权法命名的成文法律。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它在立法上填补了中国人维权的诸多"空白",被舆论界誉为"因应新形式侵权行为、大规模侵权现象的法制利器",与我国人权保障有着密切的联系...

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的类型化研究 ——兼评《民法通则》第132条在公平责任中的地位

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存废争议的核心是《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地位问题。该条文极可能是上世纪80年代民事立法转轨时期,未经特别理论酝酿,借鉴早期苏联民法的产物。"公平责任"相关条文实际适用范围分为四大类11小类,公平责任不完全是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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