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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债务纠纷

审视医疗侵权行为(三)——医疗产品责任及医疗机构免责事由

对于生产销售缺陷药品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即《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惩罚性赔偿需具备如下条件:1、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产品责任案件,而非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造成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损害为前提。3、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侵权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为前提。...

物件损害责任演变研究 ——谈《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有学者称为建筑物致辞人损害责任,我国物件损害责任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最早规定于《民法通则》第126条,此规定出台后,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用这个规则解决不了的问题,直到2001年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适用内容此进行了扩大,再到《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期间经历了许多波折,本文根据理论与案例,对这一演变进行研究,通过研究,总结过去,希望为未来物件损害责任立法开拓思路,提供参考。...

第508期民商法前沿论坛:企业数据权的基本理论问题 | 资讯

所谓企业数据,是指一个企业通过其数据平台所掌握的信息,它可以是用户提供的信息、网络收集的信息、平台自己产生的数据。主流观点认为这类信息有价值,而问题在于:价值的逻辑起点是什么?法律上如何看待它们、应如何保护它们?有观点认为应承认以企业数据为对象的权利;有人则反对该观点,认为企业数据同时为多人享有,不具有独占性,不应用财产权来保护;有人认为应采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类型上比较接近的是对数据库的保护;有人认为,企业数据值得保护的原因在于,它是劳动产生的,但该观点没有明确其权利性质。企业数据权的问题是一个全新问题,...

最高法:美容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因医疗美容行为引发的纠纷应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范围,应当适用医疗损害责任。...

产销明知缺陷医疗产品致死伤适用惩罚性赔偿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生产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或者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销售的,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患者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分享和控制之间数据保护的私法局限和公共秩序构建

当代互联网科技和平台应用的快速发展,产生了许多前所未有的现实法律问题,对传统法律理论和立法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信息或数据的法律规制问题因此成为近年来法学界关注的重要领域。有关数据法律问题的探讨,近年来法学界主要是在依循和回应现实问题的基础上,开辟了个人信息保护、虚拟财产、大数据交易和数据安全等问题领域,并取得了积极的理论进步和现实效果。但值得关注的是,法学界对上述问题的探讨存在着明显的路径依赖现象,即采用传统私法的权利理论以及建立于其上的公法干预原理来对数据问题进行理论展开,这种理论上的路径依赖某种程度上...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78:关于医疗产品与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相关裁判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78:关于医疗产品与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相关裁判...

【民法典】普法三字经 “物件损害责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规则之流变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作为侵权责任纠纷的重要类别,一直以来都是实务中的热点问题。目前医患矛盾相当程度上存在的社会背景,也突显了合理、妥善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实务中,举证责任的问题又是重中之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对举证责任问题也做了多次的规定。...

论网络平台的数据报送义务

在大数据时代,网络平台能否准确及时报送数据,直接影响公共利益的保护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诸多法律法规,开始规定网络平台的数据报送义务。“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已经成为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途径。网络平台报送数据,成为了大数据时代政府获取数据越来越重要的一种方式。然而,除了契合公共利益,网络平台的数据报送还涉及企业与个人等多元数据主体的利益。对于网络平台而言,相关数据可能属于企业数字资产,因此,不适当的数据报送义务不仅可能增加数字经济企业的运营成本,还可能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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