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系一新颖的物权,且属于典型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而非准物权。它同渔业 权、矿业权、水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存在着效力冲突,需要协调。在 不否认后几种权利存在的正当性的情况下,站在立法论的立场上,应当废除海域使用权 制度。...
海域是一种类似不动产的物,可以成为所有权的标的,但海域作为他物权的标的物,却非以海域的整体而为其“组成部分”,故海域突破了民法之物的概念。海域所有权不是一种对海域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是一种保护海域的国家义务和责任。海域使用权应当商品化,但其不是一种纯然以对海域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应当在海洋生态和环境的保护与海洋资源的利用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名为承包实为转让的探矿权采矿权承包合同纠纷案...
未能充分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即没有办理完全部转让手续,转让失败,故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签署的海域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要求被告返还押金2万元人民币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应予支持。...
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采矿权的立法定义存在权利主体概念界定过于抽象化,公权力与私权利、行为权与财产权相混淆,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相重合,易导致权力寻租等问题。学术界对釆矿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诸多争议,而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釆矿权属于用益物权,对釆矿权法律性质的再认识也应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明确其物权性和特殊性,并扩充用益物权的客体范围和权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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