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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十大条款解析及注意事项

信息来源: 启坤法律论坛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09-29 10:21:33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凝结着众多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经营模式,一旦出现加盟店破坏品牌形象,整个特许体系的经营发展就会严重受挫。一个成熟的特许经营市场,应该有充分的市场基础和相应的配套体系,而特许经营合同是建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核心,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的成败。实践中,企业往往并未对特许经营合同足够重视,导致合同可操作性差。因此,如何拟定一份完整、严谨的合同对经营各方权利义务至关重要。本文就特许合同的拟定及应注意的法律风险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该条款系明确特许人与被特许人身份的条款,明确特许权的授权主体及授予对象,防止特许经营被认定无效或被利用进行欺诈活动。

1、只有企业才可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非企业主体不得作为特许人。但若具备特许经营资格的企业授权个人进行特许经营活动,也可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2、特许人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3、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依照本条规定,除被特许人同意或续签特许经营合同两种情形外,特许经营期限应不少于3年。

1、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特许经营期限,同时需考虑特许期限与店铺租期是否吻合,特许期限届满后双方续约权利的行使方式及条件,以避免因经营期限产生纠纷。

2、合同期限越长意味着被特许人包括加盟费在内的投资回收期相应延长、加盟费每年分摊减少,但亦可能加大经营风险。因而,应结合各方实际情况选择。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即涉及商标、标识、经营模式等统一形象的停止使用问题,被特许人不能再使用特许人的贸易商标、名称、标志,在一定时期内也不得从事相类似的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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