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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纠纷

黄宇骁:日本土地征收法制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以《土地收用法》为中心,以《城市规划法》等特别法规定为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征地程序分为事业认定和收用裁决两个阶段。在公共性保障方面,日本首先通过立法列举的形式限定收用适格事业,再以判断过程型司法审查方法确保了征地计划的具体公共性。这其中,“根据规划的公共性确保”理论要求在审查城市规划事业公共性的同时必须对城市规划本身进行审查。在损失补偿方面,原则上应当采取完全补偿,但法律将补偿金计算时间点提前到发布事业认定告示时,排除了开发利益,一定程度上有着适当补偿的含义。...

解读最高法院关于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处理司法解释的修改

新司法解释将引言修改为:“为正确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典型信访事项督查情况公布 涉及土地征收等民生问题

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日前公布了一批典型信访事项督查情况,主要涉及土地征收、拆迁安置、社保缴纳、环境污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

土地承包合同可以签终生吗?法律允许吗?

土地承包属于土地交易中的一种类型,在农村地区尤为常见,当双方确认土地转承后,需要签土地承包合同,但是有的承包方要求将土地的承包年限延至终生,那法律允许吗?...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怎么处理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怎么处理...

最高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未予认定,可裁定驳回对土地承包登记行为的起诉 | 附最高法行政裁定书全文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围,该民事争议的处理结论又是审查案涉土地行政登记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之一,故原裁定认定应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处理,进而在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的基础上,驳回张红卫、侯万青的上诉,处理并无明显不当。...

最高法判例:未经民主程序而签订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现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承包合同规定一般应认定无效,但不能对所有案件简单机械适用,应结合具体案情,考虑案件处理效果和当事人利益均衡而作出具体判断。...

土地承包经营权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主要分析依据

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并依法登记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应法定,其权利应自由转让,可依法继承,可依法抛弃,可依法抵押。承包地应不得收回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转包等立法条文内容表述要科学。...

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政策意蕴与法制完善

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政策的意蕴是,在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使实际经营土地者可以获得一种具有物权效力和抵押功能的财产权。该政策事实上是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政策的延伸,体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内在要求。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存在权利形态单一、权利效力弱、权利期限短、权利缺乏抵押功能等缺陷,这是两权分离变革得以形成的法制背景。在立法完善方面,可将实际经营土地的权利看作一种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设立的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名称可通过解释我国《物权法》第125条获得正当性。次级土地承包经...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机制及其阐释辨证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继承,是自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法律概念生成以来即引起激烈争论的问题。时经几十年,相关理论争议时起时伏,至今未有定论。近来讨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笔锋键声再起,但仍未就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究竟可否继承形成通说。依笔者看来,主张不能继承者(以下称之为“否定论”)有其道理,主张能够继承者(以下称之为“肯定论”)亦有其道理,而且持相反主张者均能建构逻辑自洽的论证体系作为其观点支撑。之所以能够形成这种理论局面,是因为持论者为展开讨论而想像的制度体系以及所准备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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