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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引起的商标侵权纠纷

1998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对原告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诉被告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商标专用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是首例由中国奥委会代表国际奥委会就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法律保护提起诉讼的民事侵权案件,也是我国首例因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而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通过司法途径来保护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具有重大影响和代表性。...

新增股票特殊标识丨创业板注册制十大看点

新增股票特殊标识丨创业板注册制十大看点...

知名润滑油品牌实施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人被判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340余万

假冒或仿冒他人知名品牌的行为可能会在短期内带来巨额利益,但实则不仅不利于企业自有品牌的创建和长远发展,更将背负沉重的赔偿责任甚至可能被刑事处罚。一方面,经营者应注重创新,积极打造自身品牌。在选择、确定和使用企业名称、商品包装、装潢、域名等商业标识时对他人使用在先且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进行合理避让。另一方面,经营者在商业宣传中应做到如实宣传,不得在经营中进行虚假或片面、有歧义等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企业名称和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有出入,执行对象错误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商号及参与新成立公司经营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在先登记的企业商号经长期使用,在市场上获得了一定知名度,相关公众能够将该商号与其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对应关系,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企业名称。在后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擅自使用与先前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商号或名称,否则会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市场主体和产品主体产生混淆,侵害在先企业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他人在明知在先商号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参与新成立公司经营,构成共同侵权。...

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 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首例社会组织“名称权”与企业“商号权”纠纷——究竟孰是孰非?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相关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社会组织作为民法总则中规定的非营利法人,虽然登记注册机关为民政部门,但作为独立法人单位,也是市场主体的一部分,具有一般权利人的属性,包括享有名称权和知识产权等的权利。...

历时8年!法院判决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

法院判决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

以企业名称起诉是否适格?——澳门企业主涉诉提示

无论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局登记的商号还是在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注册的企业名称均无法律人格。商业企业主应在与其企业有关文件上以商业名称签名,商业企业主得以其商业名称在法院起诉或被起诉,任何以商号或者企业名称作出之行为,皆视为商业企业主以其商业名称所作出的行为。...

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纠纷,能否主张可得利益?

行政协议因其公益性而被公法调整,同时又因其协议性而被私法所调整,行政法和民事法律常常在解决行政协议纠纷过程中出现法律适用的冲突和碰撞。行政协议争议中能否适用合同法领域“可得利益”的概念即为较典型的争论问题。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的一种,也存在公法和私法冲突的问题,本文将结合案例,浅谈特许经营协议争议中可得利益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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