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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也有知情权!

信息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0-11 08:38:09  

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已成为社会的热点,由此所引发的医患纠纷不仅影响了医院的正常运转,而且严重打击了医务人员的工作热情。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就是信任危机,而导致信任危机的本质原因,就是医患沟通障碍。

“有更高经济的治疗方案,为什么不提前告诉我?”作为患者,每一位患者都拥有知情权。因此民法典对于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医患沟通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也有明确要求。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9条

患者知情权

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断和治疗的过程中可以要求了解所有必要的相关信息的权利。包括对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治疗风险、治疗预期所产生的后果、疗养中的注意事项等所有与其病情相关的事情。

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当患者将采用价格较贵的特殊治疗时,医疗机构未告知患者其他替代性方案可供其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受伤情况自由选择的即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存在过错。导致患者的额外经济损失,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民法典小课堂|患者也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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