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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纳税情况属于企业商业秘密,不能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小税官杂记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10-09 10:28:51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45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公开企业纳税信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开企业纳税信息对于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社会氛围、减少企业偷逃税等违法现象、建立良好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近年来,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公开部分企业信息,持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在营造“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步步难行”良好氛围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主动公开全国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并与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等28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项目管理、税收服务、融资授信、进出口等18个领域实施41项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显著提升了A级纳税信用的“含金量”。二是定期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信息,并与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34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黑名单”当事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限制金融机构融资授信、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高消费等26项惩戒措施。

对于您提出的“公开所有企业纳税信息”的建议,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情况表等信息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属于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税务机关不仅要为纳税人保密,更不能主动公开。因此,在目前尚无法律依据的前提下,税务部门不能主动公开所有企业的纳税信息。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把代表们的建议融入税收立法、税收征管等工作中统筹考虑,并进一步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不断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营造“遵章纳税光荣、偷税逃税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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