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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信息来源:华律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10-09 09:44:54  

一般的公司或个人在商业合作时,都会涉及一些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他人一旦侵犯就会构成犯罪的行为,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怎样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属复杂客体;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采用了秘密窃取、物质引诱或者胁迫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所有的商业秘密;

2、行为人采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泄露、转让因工作而使用的商业秘密。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具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只要实施了窃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属于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商业秘密,都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有两种形式:

1、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故意侵犯;

2、过失,即应当知道于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侵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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