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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省政府合作协议法制审核办法》

信息来源:山东司法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09-26 15:43:01  

为了规范省政府签署的各类合作协议的法制审核工作,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合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省司法厅于2021年8月17日印发了《省政府合作协议法制审核办法》(鲁司〔2021〕44号),首次对省政府合作协议法制审核工作作出了规定,推动省政府合作协议法制审核工作迈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明确了省政府合作协议起草承办部门和法制审核部门的职责边界,规范了合作协议法制审核前应当履行的程序和提交的材料,明晰了法制审核的内容和时限,建立了法制审核意见采纳反馈机制,是基于省政府合法协议法制审核工作实践的制度创新,也是法制审核流程再造的新成果。

《办法》的主要特点有:一是强化合作协议法制审核的制度刚性,规定合作协议文本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不合法的,不得送请省政府签署。二是规范合作协议文本制定程序,在法制审核前承办部门应当履行核实情况、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五大程序”。三是注重发挥专业审核力量作用,确立了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协议文本除经承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和省司法厅法制审核“双重审核”外,对内容复杂、专业性或技术性强、争议较大的,还要征求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有关专家的意见。

省政府合作协议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政府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法制审核工作,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合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协议,是指省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签署的涉及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双招双引等方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包括合作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等。

第三条  合作协议法制审核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尽责、审慎、公平原则。

第四条  合作协议法制审核工作由省司法厅负责。

第五条  承担起草合作协议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调查核实合作方的主体资格、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

(二)负责合作项目的调研论证、磋商谈判及合作协议文本的拟定;

(三)负责对合作协议文本中专业性、技术性内容进行审查把关;

(四)其他应当由承办部门负责的事项。

第六条  承办部门不得将合作协议文本完全交由合作方拟定。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合作协议文本,承办部门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承办部门做好审核把关。

第七条  承办部门将合作协议文本报送法制审核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程序:

(一)核实情况。包括合作方身份和合作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等情况。

(二)评估论证。对合作事项涉及的法律、经济、技术、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分析,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重大、疑难、敏感事项的,应当邀请有关专业机构、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的意见。

(三)征求意见。合作协议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并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完成会签。

(四)合法性审查。承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合作方主体资格、合作协议拟定程序及合作协议文本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五)集体讨论。承办部门办公会议应当对合作协议文本进行研究讨论。

第八条  合作协议文本未经法制审核或者经法制审核不合法的,不得送请省政府签署。

第九条  承办部门送请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审申请书;

(二)合作协议送审稿;

(三)拟定合作协议的依据、批准文件等;

(四)包含拟定背景、过程等情况的起草说明;

(五)征求意见、部门会签、评估论证、公平竞争审查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六)承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七)承办部门办公会议纪要;

(八)法制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承办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或者重新报送,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法制审核时限。承办部门逾期未按要求补正或者重新报送的,省司法厅可以将其材料退回。

第十条  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合作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对等;

(三)合作协议主要条款是否完整、有效,用语是否严谨、规范;

(四)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对内容复杂、专业性或者技术性强、争议较大的合作协议,省司法厅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咨询论证意见作为出具法制审核意见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

对内容复杂、专业性或者技术性强、争议较大的合作协议,省司法厅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确需紧急审核的,承办部门应当就紧急情况作出书面说明,由省司法厅合理确定审核时间。

第十三条  省司法厅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法制审核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核的基本情况;

(二)审核结论;

(三)存在合法性问题的,说明理由,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省司法厅就合作协议文本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因承办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程序,报送材料不全或者虚假产生法律风险及其他后果的,由承办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省司法厅不负责对合作协议外文版的法制审核。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合作协议作必要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向省政府书面说明理由依据,并与省司法厅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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