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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要解约?证据链完整是关键

信息来源: 湘湘带你看社会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09-25 14:35:23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在众多证据规则中首要的就是证据链的完整性和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黄金提炼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相关的二审案。原告湖北中恒河投资有限公司因想终止合同却无法证明对方违约,被告代理律师通过抓准核心矛盾点、辨析提炼关键证据,充分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难断的纠纷,签约双方各执一词

这起历时近4年的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就是签约双方各执一词的《选矿生产工程技术服务合同》(简称《服务合同》)。2017年9月,北京川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川金公司)作为一家从事黄金、铂金等贵金属提炼的高新技术企业,与湖北中恒河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恒河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中恒河公司提供原矿石,川金公司提供贵金属提炼技术,帮助中恒河公司提取出原矿石中的铂金、黄金等贵金属。

原本按合同规定,川金公司按要求提炼出铂金、黄金后,中恒河公司应支付川金公司技术服务费100万元(不含税)。在试提炼过程中,川金公司单独操作提取出了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贵金属,中恒河公司遂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的技术服务费。但是在进入正式生产程序后,中恒河公司却称川金公司无法提取出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贵金属,甚至无法提炼出贵金属,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据此,中恒河公司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中恒河公司与川金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并要求退还技术费、利息及赔偿损失共180万元。

但是,川金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极不认可,称该公司具有专业的技术能力,且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只要中恒河公司具备正式投产条件,完全可以提供达到合同要求的技术服务,继续履行合同。

南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石巍教授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中恒河公司与川金公司一案要考量的首要问题是判断该技术服务合同的效力,这是双方当事人讼争的焦点,也是判定整个案件是非曲直的前提。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秉持的基本原则。中恒河公司与川金公司双方合意,友好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故双方合同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具有有效性,然而在合同履行标准上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应当约定明确的验收条款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难辨的陈词,当事各方互相推诿

明明两家企业在试生产过程中一切顺利,怎么到了正式生产阶段就开始“互相推诿”了呢?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并非川金公司原因造成。中恒河公司能否正式生产涉及很多不确定因素,包括供货、矿石质量、乙方自身是否有能力投产等原因。” 川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镇(执行董事)说。

他还称,虽然试生产使用原矿与之前中恒河公司提供的样本明显不一致,所含石块及其他杂质较多,但按照川金公司提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试生产结果由第三方检测仍符合《选矿生产工程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提取率和纯度。中恒河公司的周某全程参与试生产并在《选矿生产工程技术服务合同试生产报告》上签字,认可装配的生产线能够提取出符合约定标准的贵金属。

针对该报告,中恒河公司认可其真实性,但主张该报告虽然经过双方确认,可是中恒河公司的周某并非专业技术人员,且张镇在试生产过程中通过各种理由支开周某,只是在提炼完毕后将所谓的提取物交付给周某去检测,该提炼物是否是提炼出来的存疑。

此外,关于该合同的履行情况,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该合同进行了试生产,未开展正式的生产。关于未开展正式生产的原因,川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镇和总经理周建华均称中恒河公司未买齐生产线和设备,导致无法开展正式生产。 但是,中恒河公司却称其已经购买了全部设备,因张镇离开无法安装,周建华与张镇均不予认可。

然而,根据判决书显示,中恒河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购买了全部的生产设备及具备了开展正式生产的条件,亦未举证证明其在具备条件后要求川金公司或者张镇提供技术服务。

对此,记者联系采访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律师黄竹康(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方未给予回应。

证据不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基于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该案一审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裁定,由于原告中恒河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之后, 中恒河公司不服从一审判决,并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该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被告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孔祥舵介绍,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证据。在二审中,他调整了诉讼思路,即看中恒河公司的证据链是否完整。根据对方提到的设备暂未购买齐全,举出己方确已提供完整采购清单的证据,并举证未进入正式生产原因在中恒河公司而非川金公司。

在石巍教授看来,本案中原告中恒河公司的核心主张在于,川金公司在试生产过程提炼出来的金属不符合合同标准,构成违约。但依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中恒河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试生产的报告书上签字,尽管合同双方对签约代表及其权限等内容的理解有偏差,中恒河公司无法提供足够证据推翻该报告书的结论,因此判决不返还技术服务费并无不当。就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纠纷来看,双方就受托方完成的成果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极易产生争议,为避免讼争,合同当事人需要对验收标准有明确的界定,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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