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件回放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开始对陈*村庄进行征地工作,在没有启动土地征收程序的情况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启动搬迁程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3月14日制定了《**经济开发区三都区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暂行办法》,又于25日印制了《搬迁公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未提供国务院或当地省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合法有效的征地文件。在没有合法有效的征地文件的前提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求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陈*认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征地拆迁行为明显违法,便拒签了。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没有作出《拆迁决定书》的前提下,就组织相关人员对陈*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并强占陈*的宅基地,强行清除陈*承包地上的农作物,强行砍伐陈*的林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陈*房屋,强占陈*宅基地,强行清除陈*农作物,强行砍伐陈*林木的行政行为违法。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与村民小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未与陈*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未将房屋补偿款和青苗补偿费等一次性支付给陈*的情况下,便对陈*的房屋强制拆除,对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林木实施强制清除,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法院确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除陈*房屋和清除承包地上的农作物、林木的行政行为违法。
02、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本案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作出责令陈*交出土地的决定,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自行拆除陈*房屋、清除陈*的农作物和林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鉴于拆除陈*房屋、清除陈*农作物和林木的行为属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3、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征收农民土地房屋时,应予以补偿和安置,向被拆迁人支付房屋等附着物补偿费,若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应一次性向被拆迁人支付宅基地补偿费、房屋等附着物补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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