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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林与许智怡、快手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信息来源:诉说枫语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09-24 10:03:37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8日,许智怡使用其本人的快手账号“×××”进行直播活动。期间表示其有一个苹果二手手机欲转让,其时,王林林在直播间观看直播,之后王林林添加了许智怡的微信号,双方就该二手手机进行了沟通。期间许智怡提供了手机照片和序列号,王在确认无误后,付款买入。王林林收到手机之后,发现手机有异样,并非正品,要求退款退货,后许将其微信拉黑。2019年6月9日,王林林向快手公司投诉许智怡在直播间内售卖假货、欺诈用户,并就相关事实进行描述。2019年6月11日,,快手公司将许智怡的快手账号封停十五日。后王林林发现许智怡的快手账号已解封仍在进行直播活动,再次向快手公司投诉,快手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将许智怡的快手账号永久封停。



裁判要点


争议焦点一:被告许智怡在直播间播报转让信息,在微信进行交易,是否可以确认为经营行为?

原告王林林自述其在购买涉案手机前已持续关注被告许智怡的直播达半 年以上,对其心存信赖,因此,被告许智怡的私下交易直播带货行为亦可视为被告许智怡利用其主播身份导流并实现流量变现,可见被告许智怡实施的此次私下交易直播带货行为与直播带货行为在经营模式上并无本质区别,都是利用主播的直播行为进行引流以实现流量变现,且被告许智怡具有主播和商品销售者的双重身份,故其此次直播带货行为应被认定为经营行为。

争议焦点二:快手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被告许智怡系通过快手平台提供的直播服务引流宣传,进而通过私下交易的方式出售涉案手机,手机的出售行为并非发生在快手平台内。在此种情况下如仍要求快手平台承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则明显违背了责、权、利相匹配的法律责任配置逻辑。因此,本案中被告快手公司应从其作为提供直播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视角来确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快手公司在快手直播规范中对外明文公示,直播中出现引导消费者加微信站外交易的行为属于程度较重的干扰直播平台秩序的违规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规则。被告快手公司接到原告王林林的举报后,及时对被告许智怡的快手账号进行封停处理,尽到了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且现无证据证明被告快手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交易行为存在而未采取必要措施。


案件分析

快手平台主播带货行为可以分为直接销售类和第三方跳转类。直接销售类,是指消费者从下单到完成交易均是在快手平台内完成。第三方跳转类,是指消费者快手观看直播之后,选购商品会以跳转第三方的方式将消费者引流至传统电商平台,交易流程均是在跳转后的电商平台完成。以上两种直播带货行为与消费者直接登录传统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的方式相比,最明显的区别就是主播直播带货实施了引流行为。主播的主要受众群体是持续观看其直播的粉丝群体,在快手平台此类短视频直播平台中,粉丝们之所以会购买主播带货的商品,往往并非仅是看中商品本身,更重要的还是建立在对相关主播的认同和信赖的基础上,这也是主播进行流量变现的一种体现。同时,以上两种直播带货行为均是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经营活动,因此应认定为经营行为。本案中,王林林与许智怡的交易行为,虽然不是以上二类交易方式,但是王林林在直播间内捕捉到许智怡转让手机的信息,并在微信上进行交易,从头至尾,均包含了王林林作为粉丝对许智怡的信任,因此法院也判定这是主播引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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