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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与内地代销方间跨境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处理解决途径

信息来源: 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09-23 18:23:48  

2021年9月10日上周五,一行两会一局举办启动仪式粤港澳三地同时发布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刊登的“南向通”版《实施细则》(即广东省9市的个人合格投资者可以通过境内代销银行开立汇款户购买香港或澳门低风险存款或理财产品),针对第五十七条 涉及到了大陆个人投资者纠纷处理解决途径,包括个人投资者与内地代销银行之间和解、个人投资者向内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个人投资者向内地代销银行所在地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反映、个人投资者根据与代销银行的协议提请仲裁或诉讼,笔者已做简单的法律风险提示(详见《锦坤观点 |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南向通与北向通)业务试点正式启动暨粤港澳三地同时发布《实施细则》》)。本文,笔者将以该第五十七条的纠纷处理途径为脉络,详细解释并梳理不限于跨境理财通的跨境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处理解决途径:

一、 和解协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个人投资者与内地代销银行或者发行方协商和解。笔者认为,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协议相当于是新的约定或合同,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依照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但是,不得依照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执行,因为根据上述民事诉讼法法院执行依据是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等,不包括当事人双方之间约定的和解协议。

二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个人投资者与内地代销银行发生纠纷,可以向内地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笔者在此提醒,建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取得法院的裁定书,未来守约方可依照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举一个例子,上海投资者在上海某银行购买中港互认基金(MRF)理财产品,发生纠纷,可以至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电话:021-20235012,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局大厦1906室,申请调解,之后,投资者及代销的上海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中心出具的调解协议有效。若代销银行未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则投资者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向法院起诉。

三 投诉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投诉咨询电话 021-12363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信访电话 021-38650160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021-12345

在2021年9月10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文《关于防范银行业金融领域“非法代理投诉”风险的公告》因部分机构或个人冒充专业律师,诱导消费者委托其“代理维权”,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件、银行卡号、联系方式等重要敏感个人信息,并支付高额服务费,捏造事实,阻止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开展有效沟通,缠访闹诉等方式,进行虚假投诉等各种扰乱银行正常经营秩序,挤占消费者合理反映诉求的金融资源,背后隐藏虚假广告宣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无证照经营、黑恶势力恐吓威胁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此,笔者也呼吁个人投资者保持高度警惕,不要参与非法代理投诉,拒绝参与编造理由、伪造证据等非法行为,应当通过正规的官方渠道反映诉求。


四、仲裁或诉讼

笔者提醒,申请仲裁或者投诉时,在程序上,需要注意是法院还是仲裁的管辖选择,要注意适格的被告;在实体上,需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

1.正确的管辖范围

在沪港通产品中,上诉人个人投资者购买昆明公司的港股上市股票,至云南法院起诉昆明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沪港通是沪港股票市场通过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未改变实质交易是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实质。其次,根据昆明公司的章程,股权纠纷应当提交仲裁机构解决。最终云南法院认定,证券公司的相关责任一并应提交仲裁解决。【案号:(2020)云民终194号;案号(2018)云民终1097号】

2.适格的被告

在QDII产品中,法院认为内地代销银行已经尽到了充分的告知义务、风险提示义务、披露义务,《个人投资风险分析》《个人投资风险评估》、申购表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个人投资者正常的风险损失不应当由内地代销银行承担责任。【案号:(2015)中民初字第5757号】

3.证据保留

在QDII产品中,内地代销银行工作人员在未对个人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未明确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向其介绍了风险评估结果完全不匹配的理财产品,个人投资者据推荐认购了产品。签署认购单之后的几天,内地代销银行的工作人员到个人投资者工作单位,补签《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及资管合同。中国银监会宁波监管局出具了甬银监信函【2016】25号信访事项答复书。法院认定,内地代销银行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最终判决内地代销银行赔偿个人投资款损失三十多万元。【案号:(2016)浙0281民初8227号】

结束语:面对跨境金融产品,个人投资者应当首先要识别个人自身的投资风险等级,其次要正确识别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当面对正常的市场损失,应当坦然应对;当面对不合规、不合法的行为,应当用正确的维权渠道进行维权。

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徐宝同律师率领的跨境金融团队由中国、美国办公室的多为合伙人和律师组成,长期专注于跨境金融、跨境支付及跨境外汇监管领域,并多次为境外银行、境内外资银行及境内内资银行提供全方位跨境金融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处理经验。此外,团队还专注跨境商事争议解决及跨境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作者:锦坤所 徐宝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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