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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信息来源: 沛县律师周兵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09-17 09:35:40  

民法典995条:人格权收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主要原因在于:1、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可以再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超出诉讼时效后发挥作用。自侵权损害赔偿已经丧失胜诉权时,受害人可以通过行使人格权请求权来寻求救济,有利于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2、诉讼时效的设立目的与人格权请求权相冲突。诉讼时效本质上是一项财产上的制度,而人格权具有人身性,人格权请求权作为一项附随于人格权产生的权利,本身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在人格权收到侵害或者妨碍的情形下,权利人应当有权随时提出请求以恢复权利人对其人格权利益的圆满支配状态,因此该请求权不应当收到诉讼时效的限制。3、人格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点难以确定。在人格权收到侵害或者妨害的情形下,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诉讼时效无法确定起算点因此,不应当使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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