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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说民事案由之九:一般人格权纠纷

信息来源: 孙华堂法律号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09-17 09:05:25  

人格权即人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即人权法定。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因而与财产权相区别,不可以转让和受让。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因而具有排他的效力。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因而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最后,人格权还是一种专属权,即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人格权可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及其他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具有补充功能,对于侵害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能以侵害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名义进行法律保护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行为。 

在实践中,一般人格权纠纷主要表现有三类。一是因为人格独立权受到侵害而引发人的人格独立权纠纷;二是因为人格自由权受到侵害而引发的人格自由权纠纷;三是因为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而引发的人格尊严权纠纷。 

一般人格权纠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人格权纠纷的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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