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 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 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3.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 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 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规定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有别于其他侵权责任纠纷的特殊规定, 可作如下理解:
1.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 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中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予以赔偿, 对此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
2.交强险赔偿后, 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当事人根据自身过错对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均有过错的, 适用《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 进行过失相抵, 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 机动车适用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存有争议, 有观点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是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部分适用无过错原则, 但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倾向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机动车行驶视为危险活动,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也不能免责,故第76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²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 机动车一方主张非机动车、行人具有过错要求减轻责任的, 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过错的认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过错通常表现为过失, 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相对较少。对故意的判断采取综合分析当事人认识因素和意愿因素的方式。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行为侵害他人的后果是否明知, 意愿因素是指行为人在对行为后果有所认识后, 对实现该后果的决意。
非机动车、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其中的“故意”一般指的是自杀、自残或者“碰瓷”行为, 其主观上不仅认识到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的结果, 还积极寻求该结果的发生。如果受害人主观上没有积极寻求损害结果的态度, 仅仅是对自身安全极大漠视的心态, 不能认定为故意, 但可以认定为重大过失, 机动车一方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过失, 可以分析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和危险程度, 并将两者结合起来综合判断。同时“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亦可以提供参考。
1.行为的违法性
关于行为的违法性和过失之间的关系,我国的司法实务未进行明确区分,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通常可以视为有过失。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特点在于,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行为, 一般均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分析当事人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事实来确认过失, 并通过分析违反法律法规的程度、情节来确认过失大小。应当注意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使用“不得”等否定性表达的规定, 显示立法对该行为否定态度, 违反该规定的过错程度一般高于违反其他规定的程度。
2.行为的危险程度
行为的危险程度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可能性的大小。对于那些越容易给他人造成危险的行为, 行为人越应当预见到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并采取防范措施, 否则应当认定为过失。机动车交通事故可以通过审查行为危险程度对当事人过失及过失程度进行认定。例如,同样以时速40公里行驶,如果道路与人行道之间由围栏隔断封闭, 行人横过马路的可能性较小, 则驾驶人的行为危险性相对较小,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的过失相对较小;如果道路与人行道之间未进行隔断封闭, 且该道路人流密集, 行人横过马路的可能较大, 则驾驶人行为的危险性相对较大, 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的过失相对较大。
3.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适用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对各方当事人的过失大小进行区分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 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 人民法院应根据事故发生时, 事故双方的车辆性能、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险回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具体情况, 判定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³优者危险负担可以在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 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查明当事人违法情节时, 用以判断当事人过失及过失大小。在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机动车是优者。机动车之间,应当综合审查当事人的车况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将注意义务更重、运行危险性更大、回避危险能力更高的机动车作为优者。发生交通事故后, 同等情况下一般由优者承担较大的责任。
(三) 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 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 由侵权人赔偿。
【注意】人民法院在涉及商业三者险判决的论述中, 不应直接认定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而应首先认定侵权人或者法定的责任主体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继而认定保险公司依据商业三者险的合同的约定代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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